第一條: |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為協助弱勢協會團體及社會福利團體辦理相關活動之便利,並發揮本會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會下列場所:
一、黃香勵志館1F:電影院(演譯廳)、教室A、教室B、教室C烘焙教室、餐廳。
二、黃香勵志館2F:遊憩室、舞蹈音樂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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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場地使用及借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
第五條: | 本辦法所稱借用場地係指借用第三條之場地而言,借用者應事先申請核准。 |
第六條: | 借用場地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A),並檢附活動計畫(使用期間未超過半年者免附),於使用前二週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於核准日之翌日起三日內一次繳齊保證金(清潔費及水電與場地維護費之兩成計算),否則視同放棄。 前項借用場地原則以申請先後順序為依據,如兩單位以上同時提出申請者,以弱勢協會團體為優先;如均為弱勢協會團體,以於台南市立案者為優先;如均於台南市立案者,以借用期間長者為優先;如借用期間等長者,以抽籤決定之。 |
第七條: | 一、各場地之清潔費每日為一千元,水電與場地維護費每日亦為一千元。每逾一小時即加收三分之一,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若因故須延長借用時間,應事前告知並提出申請)
二、清潔費、水電與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的計算:
(一) 各場地之清潔費每日為一千元,水電與場地維護費每亦為一千元。
(二) 保證金於借用完畢經檢核後,無第十四條規定情事
者,將於一週內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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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借用場地使用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原則,其屬持續性活動,使用期間超過三個月者,得一次申請核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若屬承接政府全年方案計畫得另案審核借用。 |
第九條: | 已申請借用場地如因故要取消,應於使用前五日向本會提出,逾期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則不退還保證金。但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
第十條: | 借用單位禁止於本會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其他未經核准之行為,若有特殊需求應事前提出,並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 第十一條: | 借用場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借用單位辦理活動之各項準備工作及所需茶水、清潔用品,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二、借用單位擬佈置場地或需加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音響等設備,應於申請書上載明,並於使用完畢後將場地恢復原狀,包括清潔場地及清運廢棄物並確實作好垃圾分類。
三、借用單位不得擅自使用電爐等類似電器。
四、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向本會所借用之器材、物品,應善盡保管之責;若有損害本會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五、借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間,不得藉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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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借用場地所從事之活動,經本會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終止借用:
一、違反本辦法及從屬之相關規定。
二、實際用途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者,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從事之活動有損本會各項設施及對外形象者。
四、其他經本會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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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之規定者,其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抵繳。不足者,則由借用單位補足。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相關適用規定得互為補充:。
一、 場地租借申請表(如附表A)。
二、 場地使用及借用共同遵守同意書(如附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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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辦法自民國107年3月24日起施行,修正時應經台南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