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


八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四年三月 十一日 第四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月 十七日 第五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一月 十一日 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四月 十二日 第九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年二月 二十八 日 第十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年八月 二十 日 第十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屆第十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十一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三屆第一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十三屆第九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一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十四屆第四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法人訂名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洛本天津仁波切、曾文錡、王鎮熊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三條: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設於「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11鄰望明116號」。
   
  第二章 目的事業
第五條: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一)辦理兒少安置教養機構。
(二)辦理兒童青少年福利之服務。
(三)辦理婦女庇護收容所。
(四)辦理街友愛心之家。
(五)辦理關懷偏遠山區學子。
(六)辦理孩提輔育之家。
(七)辦理身心障礙者與老人之服務
(八)協助政府辦理公益慈善事業。
(九)辦理公益慈善教育、研習訓練課程事務。
(十)辦理兒少福利教育中心。

   
  第三章 董 事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七人,任期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第七條: 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並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之。董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另行遴聘遞補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八條: 本會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九條: 本會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十條: 本會董事會職責如左:
(一) 各種會務計劃之審核。
(二) 經費之籌措。
(三) 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 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稽核、監督。
(五) 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核定及決定。
(六)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 其它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一條: 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三條: 本會常務董事會議不定期舉行,由董事長視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十四條: 本會董事會議(或常務董事會議) 須有過半數之董事(或常務董事)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五章 基 金
第十五條: 本會基金總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第十六條: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當地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
   
  第六章 會務及職員
第十七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請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執行長,襄助董事長綜理會務:置秘書、業務及會計各一人,承執行長之指導,辦理各項業務。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各界捐助撥充之。捐助人或團體經董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會員或榮譽會員。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除辦理本章程第五條所定各項業務、會務支付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本會行政事務費用不得超過經費百分之十,年度結餘應併入下年度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決算書、資產負債平衡表、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基金收支報告書、財產清冊、設立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證明)及財務報告書年度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或財產總額達新臺幣3000萬),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報呈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程序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