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法人訂名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噶瑪噶居蔣揚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由洛本天津仁波切、曾文錡、王鎮熊等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其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 |
第三條: | 本會以舉辦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宗旨。 | |
第四條: | 本會設於「臺南市玉井區望明里11鄰望明116號」。 | |
第二章 目的事業 | ||
第五條: | 本會目的事業如下: | |
第三章 董 事 | ||
第六條: | 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七人,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之。 | |
第七條: | 首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下屆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並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董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董事會另行遴聘遞補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
第八條: | 本會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五人,由董事互選之。 | |
第九條: | 本會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 |
第十條: | 本會董事會職責如左: (一) 各種會務計劃之審核。 (二) 經費之籌措。 (三) 預算、決算之審議核定。 (四) 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務之稽核、監督。 (五) 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核定及決定。 (六) 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 其它有關重大業務事項。 |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十一條: | 本會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 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十二條: | 本會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 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
第十三條: | 本會常務董事會議不定期舉行,由董事長視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須迴避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 |
第十四條: | 本會董事會議( 或常務董事會議) 須有過半數之董事( 或常務董事) 出席始得開會。出席董事(或常務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但重大事項及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需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 |
第五章 基 金 | ||
第十五條: | 本會基金總額新台幣壹仟萬元。 | |
第十六條: | 本會如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機關決定之,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當地 地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 | |
第六章 會務及職員 | ||
第十七條: |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請具有專知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經董事會議 決通過後聘任之。 | |
第十八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董事長綜理會務:置秘書、業務及會計 各一人,承執行秘書之指導,辦理各項業務。執行秘書由董事長提 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其他人員之 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 |
第十九條: | 凡犯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上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及各種職務, 在職董事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 |
第七章 經 費 | ||
第二十條: | 本會經費由基金收益、營運收益或各界捐助撥充之。捐助人或團體 經董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會員或榮譽會員。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經費除辦理本章程第五條所定各項業務、會務支付外不得移 作他用。 |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行政事務費用不得超過經費百分之十,年度結餘應併入下年 度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
第八章 附 則 | ||
第二十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第二十五條: | 本章程經報呈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程序後實施。 |